7、经尽自愈《伤寒论新义》(余无言)

伤寒第十条辩

名家论述:

7经尽自愈《伤寒论新义》余无言

第九条:太阳病,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经尽故也。若欲作再经者,针足阳明,使经不传则愈。

余无言曰:太阳病,包括脉浮,头项强痛,恶寒诸症。此言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盖头痛在诸症中为最苦,故独举头痛,以概其余。最苦之头痛既已自愈,则他症之愈不言可知。至七日以上者,明言其不足七日之数,前第二条已言之,即由起病至自愈时,约在六个二十四小时之数也。行其经尽而自愈者,内而阳明气充,拒之不使内传,外则太阳气盛,使之不得留恋,故邪乃不得不去也。

欲作再经,即言邪将传阳明也。若预先用针刺之,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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