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、发于阳者七日愈《伤寒来苏集》(柯琴)

伤寒第九条辩

名家论述:

9发于阳者七日愈《伤寒来苏集》柯琴

发于阳者七日愈,发于阴者六日愈,以阳数七、阴数六故也。

寒热者,水火之本体;水火者,阴阳之征兆。七日合火之成数,六日合水之成数。至此则阴阳自和,故愈。盖阴阳互为其根,阳中无阴,谓之孤阳;阴中无阳,便是死阴。若是直中之阴,无一阳之生气,安得合六成之数而愈耶?《内经》曰:其死多以六七日之间,其愈皆以十日以上。使死期亦合阴阳之数,而愈期不合者,皆治者不如法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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